时间:2023-07-30|浏览:273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进行宣判。法院明确表示,涉案“挖矿”合同无效。
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危害。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因此,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此案的当事方之一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在2019年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并购买了“矿机”,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收益,后续未支付任何收益。
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最终将此案告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约278.1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2019年12月15日,朝阳法院认定此案所涉的交易是通过专用“矿机”进行比特币“挖矿”的活动。该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北京三中院在这一判决中表明,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是新型复杂的活动,我国对其监管措施是基于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此外,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因此,相关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治是有益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的。
北京三中院还表示,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和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双方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此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通过研究一二审的判决可以明确发现,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是相同的。即“挖矿”合同无效是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违反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具体而言,肖飒团队认为“挖矿”合同之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恶劣。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的炒作行为在我国相当严重,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干扰,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高能耗活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因此,考虑到保护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环境资源方面的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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