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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案件中法院判决趋于不一,案例增多

时间:2023-07-16|浏览:224

来源:华夏时报

原标题: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受法律保护案例增多

华夏时报记者王永菲冉学东北京报道

虚拟货币投资参与者数量庞大,从链上数据看,截至发文,仅BTC与ETH的总链上地址数就超过了11亿,链上非零地址数近1亿。而虚拟货币中数百上千个山寨币的链上地址更是一个无法估量的数字。

随着中国对虚拟货币打击力度加大,目前已经有超过14个银行与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明确发文禁止使用其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而虚拟货币市场玩家持有、交易或通过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还未有明确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刘扬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针对当前涉币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实情况,建议最高法等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发布一批有代表性的指导案例,供基层法院参考。”

不同省份“同案不同判”

数字货币与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不同,各地法院有不同判决观点。本报记者注意到,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年份判决的案例出现了较大差异的结果,虚拟货币案例较多的省份山东、上海、江苏、广州等地的判决比较具有代表性。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以《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为案例,判决结果为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高法的裁判要旨为“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威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法法律,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而几乎在同一时期发布的上海的一起矿机合同纠纷案例中,上海闵行法院判决结果为比特币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合同有效。

刘扬表示:“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一直都存在,从一些判决案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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