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浏览:231
虚拟货币自诞生以来已获得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截至2020年,其所代表的资本规模已超过3460亿美元。由于虚拟货币具有缺乏集中控制、匿名性、估值困难、兼有金融工具与无形资产混合属性等特点,加之其所依据的基础技术和资产形式持续飞速发展,虚拟货币的税务管理问题引发了各国税务部门的担忧。
本文总结了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对虚拟货币的税收管理经验。
美国的虚拟货币税收政策
税收属性界定。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具有金融性和流通性,应视为货币;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仅是在一定程序范围内为便利流通而设置的交换媒介,且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应当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IRS于2014年发布的《美国国内收入局虚拟货币指南》规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资产而非货币,因此其应适用财产交易的一般税收原则。
会计处理与估值。目前大多数国家参照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的指引,将虚拟货币归类为“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美国未明确虚拟货币的资产分类,但IRS对虚拟货币在不同场景下如何分类用于会计目的进行了指引。
IRS援引《国内收入法典》,要求纳税人记录和保存虚拟货币销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信息及其公允市场价值。根据美国国内收入局2014年发布的指南:
(1)如果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市,则根据交易所的标价确定其公允市场价值; (2)如果纳税人通过点对点交易或其他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接收虚拟货币,则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取决于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的交易日期和时间; (3)如果纳税人以商品或服务换取虚拟货币,且该虚拟货币不在任何交易所交易,也没有公开的价值,那么收到的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交易发生时为虚拟货币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
对于纳税人多次购买并处置同一种虚拟货币的情形,如纳税人能够提供交易记录信息、与交易单位相关的唯一标识符(如私钥、公钥和IP地址)和持有期限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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