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浏览:231
首先,将数据但相关研究和实践还需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数据参与分配、衡量数据贡献、确定基础产权和原始产权、保护数据收益的权利以及制定交易规则等。与传统的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相关的立法尚不完善,限制了其在各领域的应用。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以完善对数据生产要素的认识。
其次,对数据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统计标准还需加强研究。目前,我国已公布多地的数字经济规模,其占GDP比重普遍在30%至40%甚至更高。然而,全球尚无类似的统计标准,因此我国现行统计标准的严谨性有待商榷。此外,关于数字经济的产业链、供应链以及遵循的经济规律和产业规律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在数据技术本身方面还需深化研究。数据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密不可分,我国互联网推广和“互联网+”发展使我们走在世界前列。然而,对数据技术本身的研究还需深化,需要确定未来研究方向,明确禁止和重点研究的领域。
第四,对数据应用还有探讨的空间。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其如何合法合规地应用于不同领域,及应用中的效率与合法合规之间的平衡等问题值得讨论。
第五,在数据立法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已经有初步的数据立法,但面对庞大的数据规模,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和隐私权的立法。对隐私权的界定、公开权的界定以及拥有产权与隐私权的关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读和规定。
第六,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需明确边界,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和规模的企业。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调查中,尽管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仍需掌握政策落实的边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警惕将所有问题都归结为垄断行为,正确处理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以及平衡反垄断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
总体来看,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巨大,走在全球前列。为建设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需要关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以实现更理性、普惠和有利于发展的数据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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