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浏览:221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了《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这几家公司约定共同进行"挖矿",即运算比特币。其中,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了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在这种"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堃崟公司授权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云尔公司购买并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的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各方约定,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这些"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期间出现多次断电。因此,勤鞠公司声称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承办法官东城法院天坛人民法庭负责人冯宁表示,比特币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参与者可以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这个过程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没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在这几家公司"挖矿"期间,685台"矿机"每天平均消耗57500多度电。此外,比特币的生产交易环节存在金融安全威胁,投机风险明显。这些都不符合《民法典》中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精神,属于国务院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
法院认为,"挖矿"相关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应判定为无效。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由于这些公司忽视国家监管规定并放任风险发生,因此他们对合同无效的结果都有责任,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了整治,将"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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