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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工诉求未果,赔偿请求被驳回

时间:2023-07-09|浏览:210

编辑 | 张承烨 责编 | 陆慧

朝阳法院审结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李增辉介绍,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李增辉法官提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易被操控,存在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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