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31|浏览:774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齐利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经查,被告人齐利民为缓解贷款清偿压力,在明知其仅持有0.225个比特币可以交易,且其在“新比特”交易平台虚拟货币账户已经冻结无法确定解冻时间的情况下,仍然以出售比特币为名收取各被害人共20个比特币的购买款,在各被害人催促发币时,又PS假的发币截图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实际仅以购买量1%的比例向各被害人发送比特币。在被害人多次提出退款或足额发币要求时,又以期货交易和后面会解决纠纷为借口进行推托,拒绝向各被害人发币和退款,直至各被害人报案。所获钱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以上事实,有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齐利民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综上,被告人齐利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齐利民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交易纠纷引发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害人证实“梧桐树协议”微信群默认交易规则就是买家付款、卖家即时发送比特币,被告人齐利民亦供述其从未从事过比特币期货交易。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案例三:得币后骗被害人退款,(2019)沪0115刑初2426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平台”交易漏洞,在实际未付款的情况下,谎称取消订单,并要求被害人张某退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占为己有。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敲黑板:通过上述三个案件,我们能够得出非常肯定的结论,在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法币交易过程中,如果收了钱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给币,或是收了币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给钱,就是赤裸裸的诈骗行为。
这种完全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在924之后,被害人报案却遇到了重重阻力,公安机关往往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为由,不受理案件,刘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被假钱包、假otc骗钱,或者是币被黑客盗窃,这根本不是所谓的“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并且在该行为中,被害人也不存在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公安机关凭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二、黑客或者骗子的行为,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我们都知道,肯定是犯罪行为,即便认为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任何价值,但它本质上是不是属于数据?你不能说它连数据都不是吧?那么黑客盗币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盗窃罪是不是也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然是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凭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三、我们再来看一下924通知,“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有一个前缀,就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924通知中的这一条,更多的是在规制民事中的投资行为,比如我买比特币,比特币价格突然跳水了,这个时候我报案说比特币骗了我,我不玩了,退钱,那没人搭理你。但是你买了一个空气币,骗子利用这个币讲概念讲故事讲未来,忽悠你买了,然后项目方跑路了,这种情况公安该不该管?当然该管了,这不就是典型的ico行为吗?如果这都不管,严打ico又从何而谈呢?因此很多基层办案单位混淆了924通知的原意,对所有涉币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都一概往外推,还是那句话,亲啊,这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投资,公安机关凭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部分办案机关对待币圈案件的态度,在币圈很快带来了不良影响,骗子也明白了,哦!我怎么骗公安机关都不受理不立案,那我是不是更加可以为所欲为了?所以现在圈内的骗子态度及其嚣张,不但骗了被害人,甚至还扬言叫嚣不能把他怎么办,骗术越来越低级、野蛮、粗暴,甚至连许久不出现的收钱不给币、收币不给钱这种毫无“技术含量”的骗术再次出现在江湖。
部分办案机关为什么对币圈案子不受理不立案?
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点:
一是这类案子不好侦办,又确实是案子,受理之后就得立案,立案之后囿于技术和手段的限制,或者嫌疑人在境外,很难侦破,所以能推就推。
二是部分办案人员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国家严管虚拟货币市场,这个东西就是不合法的。但时至今日,监管形势如此严峻,924通知虽然不再有关于“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或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表述,但也没有对之前文件精神此种表述予以否定,从政策延续性的角度来讲,可以视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定义仍未发生根本变化。持有数字货币并非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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