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浏览:207
原告林某声称,2018年6月,他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并购买等值的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刘某应在2020年6月以人民币形式返还该笔借款。林某称,在协议签订后,他向刘某指定的账户转入了3165个以太币。刘某随后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的1000万元人民币。然而,刘某未按约定还款,因此林某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行为。它本质上是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货币的法定地位和法律强制力。它们不具备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交易的货币。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等特点。它们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但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强制力,不能被用作市场交易的货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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