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219
原来的司法解释共有九条文,修改后的解释增加到了十五条文,并主要修改和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与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还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这些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同时,根据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另外,为了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问题,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这些修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通过宣传自己是提供养老服务或者投资养老项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加以严惩。
此次修改决定还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后的解释取消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的区分,提高了第一档入罪标准,增加了“数额+情节”标准。对于集资诈骗罪,修改后的解释也取消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的区分,并调整了数额标准和增加了“数额+情节”标准。
最后,修改决定还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和上限,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解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罚金数额从五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犯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从十万元到五百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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