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230
根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4年和2019年相继发布了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自从《解释》实施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预防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重大修改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对其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鉴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解释》亟需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并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经过修改,《解释》总共由原先的九条增至十五条,重点修改和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以及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并增加了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例如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和融资租赁等。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从而为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和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即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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