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205
《华夏时报》进行了相关报道,题为《新增P2P、虚拟货币、养老等非吸行为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出炉》。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4日发布了一份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决定》对《解释》进行了修改。
具体而言,此次修改完善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犯罪新形式,新增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并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修改决定》的背景和过程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提高了集资诈骗罪的最低法定刑。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适当调整有关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修改后的《解释》共有十五条,对原来的九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六个条文。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特征要件、行为方式和罚金数额标准。同时,新的《解释》还明确了两项罪责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等,以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互联网时代,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不断更新换代。根据修改后的《解释》,在原有规定的10种行为方式基础上,新增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新增了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以便依法打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
修改后的《解释》还统一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在金额、涉及对象人数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对定刑进行了调整,并在取消限额罚金的基础上加大了罚金的力度。
根据修改后的《解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备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加大对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修改后的《解释》规定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进行了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这样做的目的是解决此前关于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不同的争议。以单位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往往涉案金额高、受害人众多,且执行难度大。修改后的《解释》有助于减少自然人利用单位避免个人风险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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