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213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
委托一家公司代为“挖矿”,但没有获得预期的比特币收益,委托方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应得的巨额收益。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法院第一起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
在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了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并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法院认定无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的是使用专用的计算机服务器进行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只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并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专用计算机进行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类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符合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的目标。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出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在明知存在“挖矿”和比特币交易风险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然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这个协议应当被视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链条治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比特币自产生之日起,就进行了两个设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姿含告诉记者,“第一,总量确定、不可增发,锁定2100万枚;第二,去中心化,不受政府或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通过比特币奖励来进行挖矿。结果是,自第一枚比特币被挖出后,剩余的比特币数量会越来越少。”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海外交易的火爆,地下的“挖矿”活动也随之产生。比特币的“矿场”通常集中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会消耗大量的电力。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而且其盲目无序的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案的主审法官李增辉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受操控。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所带来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本案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调查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挖矿”项目和“矿场”,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对虚拟货币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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