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1|浏览:10262
合同效力有待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早在今年6月份国务院金融委明确打击挖矿的态度时,就可以预料到会有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行政法出台。但与金融委讲话不同的是,通知属于我国法治体系中的法律范畴,并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级别。国内矿圈所担心的第一个问题是,与矿机买卖、矿机托管、挖矿收益等相关的合同是否会因通知的出台而无效?
严格来说,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除非该规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通知的出台背景与国家宏观政策“节能减排”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关联,可归入“公序良俗”的范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通知出台后订立的与新增挖矿项目有关的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民事救济途径的变化
我们提醒矿圈的朋友,虽然通知出台后订立的新增挖矿项目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但合同无效仅意味着合同各方丧失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不代表法院将拒绝处理已发生的钱款及货物交易。
在发生纠纷后,我们仍可以根据合同无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恢复原状,并返还不当得利。
此外,还需要注意关于通知溯及力的问题。我们认为,通知不会溯及既往否定此前挖矿合同的效力,通知中关于“存量项目有序退出”的表述也支持这一观点。但不可否认,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IPFS搭建定挖矿合同效力的一刀切,这将是一场法律上的艰苦战争。
继续经营,难以避免行政处罚
根据通知的表述,无论是新增挖矿项目还是存量项目的存续,都构成对通知具体条款的违反。国家数个部门共同出台的部门规章必将在近期严格执行。
尽管大规模的矿场在今年6月份开始逐步清退,但仍有一些小规模矿场或个人继续挖矿。特别是对于耗电量较大的矿机而言,非正常用电的检测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抱有侥幸心理只是自欺欺人。
非法经营仍存在刑事责任
事实上,与民事救济受限和行政处罚相比,可能对挖矿经营主体构成真正担忧的是刑事犯罪。
通知实施后,新增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但这是否会演变为犯罪,即非法经营罪呢?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国家规定”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显然,通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根据此将经营挖矿的人定罪量刑为非法经营罪,将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
此外,经营挖矿项目并不属于《刑法》第225条所列举的具体情形,如果是根据“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将其视为法律适用问题,并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实际上,几乎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承认这种情况的情况发生。
最后
通知出台后,我国对矿圈的态度已经通过法律形式基本明确,新增挖矿项目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违法行为。我们建议矿圈的朋友们关注上述民事、行政和刑法问题,了解自身的风险,并与执法部门合作以实现存量项目的有序退出。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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