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1|浏览:297
蒋律师Meta
发布时间:2022-03-21 16:16
律师关注
2019年8月,原告通过朋友进行DDAM虚拟货币投资。2019年11月,原告和被告通过介绍相识。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然后被告通过账户xyl2019向原告的账户转入DDAM币。由于虚拟平台关闭,被告在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20日和2020年7月20日分别向原告转账共计36000元。原告认为自己转给被告的31万元是不当得利款,要求被告返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进行DDAM虚拟货币投资,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11月通过介绍相识,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并且被告之后交付了DDAM币。因此,原告转款是用于投资的,原告声称的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1万元不当得利款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蒋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而收取对方款项,例如对方错误地将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基于购买虚拟货币向被告支付款项,这是基于买卖关系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正确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有些法院认为该买卖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行为无效。然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该回到合同的原始状态,即双方互相返还。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评价这种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效力,只对不当得利这种法律关系进行评判,这也符合司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货币属性。
热点:虚拟货币
用戶喜愛的交易所
已有账号登陆后会弹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