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浏览:183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并没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比特币挖矿”一般指的是利用电脑硬件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取比特币的过程。每隔一段时间,比特币系统会在系统节点上生成一个随机代码,互联网中的所有计算机都可以去寻找这个代码,谁找到了这个代码,就会产生一个区块,从而获得一个比特币。这个过程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挖矿。
挖矿时需要确认虚拟货币交易,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复杂的运算。矿工们利用计算机执行这些运算,然后获得虚拟货币奖励。
简单介绍完毕,接下来进入法律分析阶段。
“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2021年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认为,该案件涉及的交易实际是通过专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类“挖矿”活动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存在各种风险,如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
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仍然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由于这个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 “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2. 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这些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判决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监管政策的精神和指导思想,也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和国家政策。
“挖矿”被认定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进行返还;若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挖矿”行为通常是由双方或多方进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要主张赔偿损失的一方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损失是真实发生的;赔偿义务人存在过错;过错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否认,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是一种新鲜事物,许多人因此获得了财富。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它们也存在法律风险。
自2013年12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就相继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并发出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最近的法院判决认定比特币合同无效,地方联合检查组也查处了违规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行为。
可以看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形成了全方位的遏制态势。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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