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浏览:220
段某住在安徽淮南。2019年5月,段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出售各种二手矿机"的信息。2019年5月9日,辽宁盘锦的阚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了段某,打算购买二手比特币矿机,以每台133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台13.5型号的矿机。
同年5月10日,段某通过德邦快递将10台矿机(实际型号为L3+型号矿机)寄到了阚某指定的地点,并给了阚某快递单号。阚某收到快递单号后支付了货款。
然而,2019年5月16日,在第一次交易的矿机还未签收的情况下,段某再次联系了阚某,谎称他的朋友手里还有12台13.5型号的二手比特币矿机出售。双方以每台17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然后,段某以朋友急需用钱为由,要求阚某提前支付货款。阚某支付了人民币20400元的货款后,段某将其微信拉黑了,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段某的亲属赔偿了阚某的经济损失。阚某对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辽宁盘锦双台子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段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编造事实,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了他人的财物,而且数额较大。他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诈骗罪。近日,法院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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