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浏览:246
星际联盟被立案调查,究竟是传销还是非法集资?(下篇)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上篇中,我们讨论了星际联盟的质押挖矿模式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以及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时应考虑的因素。
星际联盟涉嫌传销的问题不在于其挖矿的模式,而是在于其销售矿机及算力的模式。从这一视角切入,本案涉嫌传销的问题便会有迹可循。
从公开可查的资料来看,星际联盟涉嫌传销的问题主要在于其销售矿机及算力的过程中出现了超过三层的层级返利。
通过以上推广、销售矿机的模式,我们不难勾画出公安机关将此案星际联盟向投资者出售矿机收取入门费。星际联盟的矿机按照算力大小的不同分为若干档次,如96T、192T等。以96T为例,根据公开资料,96T矿机费用加托管费共计116000元,那么这116000元可能被定性为传销活动的入门费,即传销参与人购买矿机后获得发展下线赚取收益的资格。
其二,矿工发展矿工的模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了金字塔结构,并按照层级进行返利。如上图所示,星际联盟的推广模式设置了20层的返利规则,直推20个普通矿工即可开启20代团队收益,1代8%,2代4%,3代2%,4—20代0.5%,成为超级矿工可享4—20代1%收益。这一推广的模式形成了远超过三层的层级结构,每一条推广链上,推广人可以向下享受20代的层级返利,这无疑是涉嫌传销的层级返利模式。
我们知道,传销的三个基本形式要件“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如果单从星际联盟的推广模式来看,这一模式是基本符合传销形式要件的。
但问题是,传销是一个行刑交叉的法律问题,形似传销的推广模式是否一定构成传销犯罪?笔者认为,这还要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
第一,星际联盟销售的矿机及代表的算力是否真实?
销售的矿机及所代表的算力是否真实的问题,是决定整个案件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核心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打击的是虚构商品或服务,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诈骗型传销行为。因此,是否存在虚构、虚假的商品或服务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存在“骗”的故意及行为。
就本案星际联盟而言,从公开的资料来看,星际联盟应是存在真实的IDC机房的,甚至有投资者去公司的IDC机房考察过并发布了视频。问题在于,真实存在的矿机数量及所代表的算力能否匹配已经销售的矿机算力。在无法匹配的情况下,意味着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一机多卖及算力超卖的问题,超出的部分就变成了没有真实算力支撑的虚构算力,这就涉及虚构商品服务的问题了。
因此,审查星际联盟是否构成传销犯罪,或者说区分星际联盟是传销犯罪还是传销行政违法的首要问题,是查明矿机算力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超卖的问题。
第二,推广人员销售矿机算力所得的提成,究竟是“拉人头”的返利,还是销售业绩的提成?
对这一问题的审查将决定本案是何种方式的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中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类型。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也将“团队计酬”进行了补充,并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是否属于“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是决定本案是否构成传销犯罪还是传销行政违法的关键。
从星际联盟的提成方式来看,给推广人员的提成按团队业绩计算收益。但形式上的符合不代表实质上一定是团队计酬。对此,两高一部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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