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浏览:201
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不同类型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2元。该电量是根据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来确定的。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如果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的抄表周期,电量则按照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及时将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及时收取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的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得到落实。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四川之前,山西、浙江、内蒙古和海南等地已经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施差别电价,而山东也正在征求意见。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类产业,是因为它的用电成本很高。比特币投资人表示,施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不意味着允许比特币挖矿,相反,打击比特币挖矿的政策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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