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浏览:205
2018年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对一起比特币“挖矿机”交易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此次判决中,法院认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链得得App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对此次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细则进行进一步解读。
案件回顾:网购比特币“挖矿机”,引发退货纠纷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在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后,次日便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
其后,原告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9月联合多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原告认为,所案涉机器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
但是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
因此,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此次合同有效
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虽然不能使用比特币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而“挖矿机”,其作为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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