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浏览:209
杨某和周某是叔侄关系。杨某认为周某在外经商,见识广泛,就请周某留意并介绍一些投资项目。当时比特币价格上涨,周某建议投资比特币挖矿机项目,杨某欣然同意并向周某汇款,委托周某以378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台翼比特E10比特币挖矿机。然而,由于杨某对这方面一窍不通,他委托周某到外省商讨低价电、处理挖矿机等事务。挖矿机的电费按照0.55元每度计算,这些费用由周某先行垫付,并注册登录矿池账户以查看矿机算力和收益。然而,比特币价格一直在暴跌,杨某和周某之间发生了争执。杨某在获取部分比特币收益后,由于挖矿速度慢、电费高等原因,又委托周某对外出售挖矿机。周某经得到杨某同意后,以41000元和600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了挖矿机和挖取的比特币。在扣除挖矿机50000元的电费后,周某将剩余的51000元转账给杨某。投资近40万元,没有赚到一分钱,损失超过一半,低价电费却费用高昂……
以上一切使得杨某认为这是周某设置的陷阱,因此他以周某未履行其委托义务为由,要求退还378000元货款。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受到算力增加、币价下跌、国家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本案中,杨某委托周某购买和运行比特币挖矿机设备,后来因为回报率不高的原因,又委托周某对外出售挖矿机和挖取的比特币,并实际收到了款项。周某事先向杨某披露和报告了设备运行电费、矿池注册登录、挖矿机及其挖取比特币的处理价格,双方对购买、运行和出售挖矿机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在整个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根据这些事实,法院驳回了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一起涉及比特币挖矿机的委托购买和运行纠纷。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通过矿工挖矿生成,使用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并经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来获得。尽管比特币没有法定货币属性,但它具有一定的虚拟货币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因此,在本案中确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并应受到保护,对于涉及比特币挖矿机的购买和运行也作出了认定,这对未来处理类似问题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醒,目前比特币价值较高,但波动性也很大。比特币投资市场还不够成熟,盲目投资存在很大风险。广大投资者应该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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