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浏览:223
2022年4月,乌海中院网上立案平台收到了一起原告内蒙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区某超市、包头某乳业公司、宁夏某乳业公司、宁夏伊某某乳业公司及内蒙古某乳业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万元。
案件工作人员注意到,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是视听资料,而且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分散在各地。由于可能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在线办案。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引导他们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将提供的证据材料上传至“至信链”,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或在线参与诉讼的证据材料认证。
经过工作人员利用内蒙古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系统对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进行核验,发现原告所上传的视频资料证据哈希值与人民法院通过区块链证据核验系统核验的哈希值一致。工作人员还注意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记载了视频资料取证时间、取证位置、时间戳认证码等信息。经过内外网证据核验,该证据材料校验通过。
然而,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断出具该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确定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个认定过程为今后人民法院开展区块链存证平台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并为其他存证平台如何审查和认定提供了借鉴。
区块链技术具有防篡改、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和去中心化等特点,在存证验证、高可信操作和智能合约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乌海市中院将以重点试点法院为契机,大力推广应用区块链技术,在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智能合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促进审执工作提质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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