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3|浏览:221
第一,NFT产品不应具有金融成分,不能成为一种金融工具。如果一家公司发行的NFT产品承诺可以回收并支付利息或投资收益,或者购买该公司的NFT产品后可以享受公司收益或分红,那么这些产品就类似于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发行或保险工具。在我国,发行这些金融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监管,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审批,否则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刑事犯罪。
第二,不要通过分割所有权或批量创设的方式削弱NFT的非同质化特征。NFT与虚拟货币的本质区别在于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同的特征和价格。而虚拟货币没有本质区别,每个单位的价格都是一样的,并且可以进行分割计价。因此,如果一个NFT项目可以将每个NFT产品分割成更小的单位进行销售,或通过技术手段批量产出大量NFT,当它们可以批量销售时,与虚拟货币之间就没有明显的本质区别了。为了避免将发行NFT变成变相发行虚拟货币,应注意防范此类刑事风险。
第三,发行NFT产品时不要以虚拟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虚拟货币在我国没有价值,也没有计价权,不应替代法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计价。因此,如果在我国境内发行NFT,应以人民币销售和交易NFT时要进行严格的KYC(了解您的客户)认证,明确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不要为了谋取便宜或高价而忽视身份验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宁可不进行交易,也不要冒这个风险。与交易相关的身份信息数据都应保存备查,并配合反洗钱工作,以防止洗钱或帮助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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