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3|浏览:199
2019年,徐某某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利用出售手机、给客户开办手机号、缴费等服务便利,私下将客户新开办或缴费的手机号及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其上线的“拉新”群组,以每单3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
2021年,当地警方在处理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调查,徐某某从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通过出售客户信息非法获利共计24282.69元。案发后,徐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徐某某被要求上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使用作案的手机。同时,法院还判决徐某某提供3个月的公益劳动,以劳务来替代赔偿费用,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通过凤台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徐某某在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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