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浏览:179
原告是厦门某公司,该公司在某省版权局登记了它的美术作品。被告是突泉某公司,它在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该美术作品。原告公司将相关照片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存证,然后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该案牵涉到企业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与双方及时联系,但厦门某公司法人因疫情风险属于封闭区域,无法及时参加庭审。因此,承办法官决定采用互联网庭审的方式进行审理。为提高审判质效,庭审前,承办法官介绍了区块链存证的性质和特性,并帮助当事人掌握区块链系统操作使用方式。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向被告阐释了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并通过区块链存储平台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对上链核验通过的证据表示认可。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本案的成功调解得到了双方企业的赞扬和肯定。
“区块链证据核验”的成功运用,开创了全盟法院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先河,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减少诉讼成本、还原事实真相开辟了新的道路。下一步,兴安盟中院将继续推进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智慧支撑,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赋予司法新的动力。来源: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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