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浏览:232
此案涉及勤鞠、云尔和堃崟三家公司的设备采购和“挖矿”活动。合同约定,由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让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买机器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
然而,“矿机”在“挖矿”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鞠公司主张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法院认为,“挖矿”活动本质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不符合《民法典》中“绿色原则”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由于投资挖矿的各家公司不顾国家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因此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都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近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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