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浏览:250
王珲平时在一家药厂工作,但在2017年年底开始接触比特币,并很快被其“去中心化”“区块链”等时髦术语所吸引。他开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比特币交易,2019年下半年甚至租了一间办公室,并招聘了几名员工来帮助在某网站上进行比特币交易。由于他无法同时处理日常工作和比特币交易,王珲决定辞职专门从事比特币交易。由于他经常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他的银行卡日交易次数高达百余次,银行因此发现异常并冻结了他的银行卡,导致无法提现。于是,他找到他在金融机构工作过的朋友陆灿,询问如何规避监管。
2020年6月,王珲邀请陆灿共同炒比特币,两人合伙出资共计30万人民币。为了最大化利润,王珲采用了“高频交易”的方法,并利用多张银行卡分散交易,以免易被银行监管。不久后,由于银行卡又被冻结,王珲便通过朋友圈联系了一些愿意提供银行卡来炒比特币的人。最终,王珲和陆灿持有了33张他人的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均被用于炒比特币。他们还支付了介绍费,通过中间人再介绍其他人提供的银行卡来维持比特币交易。
由于他们的银行卡有不正当资金流入,王珲和陆灿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移交到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最终被判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接受检察官的讯问时,王珲辩称:“我们只是借用了朋友的银行卡炒比特币,并没有去做非法的事情。”但检察官解释说,非法持有5张以上他人的信用卡将干扰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有意帮助犯罪不影响罪行定性。最终,王珲和陆灿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
对此,检察官提醒说,银行卡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的,不应随意借用或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一旦达到起诉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地,也不应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免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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