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浏览:259
该案涉及许某和鹿某签署的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鹿某向许某的银行账号总计转了35万余元,还用数字货币支付了3万余元。双方签署协议,同意鹿某租用许某的比特币矿机,租金总额为38万余元。协议约定,挖矿机将在场所进行维护和运行,并使用盈利归鹿某,许某将从盈利中收取维护费用和水电费。如果出现不能获得盈利的情况,许某有权决定挖矿机的开停机,并重新计算租期。
租期届满后,鹿某要求退还房租38万余元和支付1.5个比特币的使用价值35万余元。许某承认无法付剩余房租,也无法支付使用价值。鹿某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许某付剩余房租和比特币盈利。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案涉及生产制造数字货币的比特币矿机租赁活动,该活动需要大量电力资源,违反了中国的双碳目标,在社会集体利益方面造成了损害。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生产制造和交易阶段存在许多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数字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法院驳回了鹿某关于退还房租和比特币盈利的诉请。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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